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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淩的法律責任。

校園欺淩是壹種侵權行為,其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侵權責任、治安處罰責任和刑事責任。欺淩的法律責任涉及欺淩者本人、監護人和學校。就行為人本人而言,如果是成年人,應該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園欺淩,應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應當予以補償。

2.行政責任。不構成輕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致人輕傷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民事法律責任年齡可以分為:

1,未滿八周歲,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2.已滿八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對自己獨立的純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但是,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法律責任。

3.已滿18周歲的成年人,應當承擔全部民事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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