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淩,應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應當予以補償。
2.行政責任。不構成輕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致人輕傷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民事法律責任年齡可以分為:
1,未滿八周歲,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2.已滿八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對自己獨立的純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但是,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法律責任。
3.已滿18周歲的成年人,應當承擔全部民事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