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暴力傷害醫務人員的;
(二)利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制造、傳播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全和社會秩序的謠言的;
(三)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等有害疫情防控的;
(四)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傳染病防治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
(五)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制作虛假廣告,生產、銷售偽劣防護用品、假藥、劣藥以及不符合傳染病防治標準的醫療器械的;
(六)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非法經營、哄擡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七)非法處置含有傳染病病原體的廢棄物,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或者在公共場所鬧事、聚眾“打砸搶”的;
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中,負有相關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非法處置含有傳染病病原體的廢棄物,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
(十壹)實施其他危害疫情防控,構成犯罪的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暴發防控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