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3日,小霞被上海XL公司安排在某網站九亭站服務。雙方分別簽署了《自由職業者合作協議》電子版和《書面新格式自由職業者任務合同協議》。上述兩份協議均約定,小霞與公司的合作關系應當通過協議方式確立,適用民法,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其中,新格式的《自由職業者任務承包協議》中約定,公司將按照合作公司確認的項目服務人員的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向小霞支付服務費。沒有底薪,沒有保底服務費,多勞多得。2065438+2009年8月,公司向小霞轉賬9000余元,該筆款項在小霞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清單交易欄顯示為“工資代扣在線”。2020年8月,小霞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她自2065438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3日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該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新格式自由職業者任務合同協議》已明確約定雙方為合同關系,故不同意小霞的仲裁請求。在新的用工形式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否有必要不是勞動關系?首先,在新的就業形式下,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具有多樣性。2021年7月,《關於維護新就業形式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21]56號)指出:“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企業不完全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由企業管理勞動者的(以下簡稱不完全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應當引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個人依托平臺獨立開展經營活動和從事自由職業,依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權利義務。”2022年6月5438+10月,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八部門聯合發布《關於維護新就業形式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實施意見》(任虎社規〔2022〕1號),明確提出:“企業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嚴格的勞動管理,勞動者對企業有較強的從屬關系,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采用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的企業。,應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對於不完全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勞動者勞動過程必須遵守平臺企業確定的算法等規則的(以下簡稱不完全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企業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協商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職業保護等權利義務。個人依托平臺獨立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的,依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權利義務。“這意味著在新的就業格局下,勞動者與用人企業的關系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勞動關系,存在多樣性。二、新的就業形式的法律關系,應由實際的權利義務來確定。在上述案例中,仲裁機構認為,在新的用工格局下,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當根據雙方的實際權利義務關系來確定。在前述案件中,根據雙方的陳述和本案查明的事實,該公司承擔的經銷工作是該公司合同業務的組成部分。小霞在某網站九亭站從事配送工作,需要受站長管理,按照站長的時間表按時到站,按照派工單按時完成配送任務。小霞沒有選擇接受命令的自由。另壹方面,從小霞的薪酬構成來看,都包括基本薪酬、計酬和獎勵,這說明公司對小霞的工作有相應的考核和管理。因此,仲裁機構最終確認小霞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並據此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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