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行刑法規定了五種主刑:
(1)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拘留,但限制其自由,交由公安機關執行,接受群眾監督的壹種刑罰方法;
(2)刑事拘留:短期剝奪罪犯自由,就近執行,勞動改造;
(3)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壹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強制其勞動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4)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生命自由,強迫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主要的懲罰集中在:
(1)管制的特點:限制自由。
(2)適用對象的特征:1。罪輕;2.危險性小。因為控制就是限制自由,把有犯罪危險的人重新投入社會是違背預防理念的。
(三)被管制罪犯應當遵守的事項。《刑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
(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接待來訪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
(1)刑事拘留的特點是短期剝奪自由。
(二)拘役和有期徒刑在執行和待遇上的區別:
1.在看守所或者拘留所執行的;
2.就近實施;
3.酌情支付報酬;
4.1天,每個月休息2天,可以回家探親。
主要有兩點:
(1)不適用死刑的對象
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裏有兩點需要註意:
1.審判是指從偵查羈押到審判的全過程,不應狹義理解為僅在起訴後。雖然壹般理解起訴後會有審判,但實際上審判應該延伸到偵查羈押。
2.在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如果進行了人工流產或自然流產,仍被視為懷孕。
(二)對死刑犯執行死刑的核準條件
是否是故意犯罪。審判期間故意犯罪,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的;沒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註:過失犯罪不包括在內。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期間,從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法律文書宣告或者送達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