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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3條惡意貸款

法律主觀性:

《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其中,數額巨大,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金額654.38+0萬元以上。其他情節嚴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二)揮霍貸款,或者將貸款用於違法活動,導致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的;(三)隱瞞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四)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五)以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騙取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根據解釋,前者是指數額特別巨大,即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後者是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1)以騙取貸款為目的,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二)攜款潛逃的;(三)利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1)貸款後攜款潛逃;(2)未按用途使用貸款,而是揮霍浪費,導致貸款無法償還;(三)利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使貸款無法償還;(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使貸款無法償還;(6)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使貸款無法償還,等等。

法律客觀性:

根據《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規定,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三)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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