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結果之壹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由於犯罪情況的不同,有些犯罪是在與犯罪結果相同的地點實施的,而實施犯罪的地點往往是取得財物的地點;有些犯罪發生在兩個地方。在後壹種情況下,只要他們的犯罪行為之壹或者危害結果發生在中國境內,就可以依照中國的刑法進行追究。
當然,沒有什麽是絕對的。壹些觸犯我國刑法的行為,雖然發生在我國,但出於國家整體利益的考慮,不追究或不適用我國刑法。但這些情況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即排除在上述法律規定之外:刑法第11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這壹規定,主要是外交官的刑事豁免權,是各國普遍遵循的原則,所以是對等的。各國刑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本國外交人員,方便他們執行公務。這壹規定並不意味著外交官不必遵守所在國的刑法,而是當外交官觸犯所在國刑法時,其刑事責任可以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經過兩國協商,他的責任可以由他自己的國家來追究,也不排除由犯罪地國家來追究。另外,還有壹種情況。例如,香港和澳門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為貫徹“壹國兩制”方針,根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不在香港、澳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