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第二,具有優先權的民事權利可以分為兩類。
1.權利設定時,權利的順序是具體確定的,其優先順序的依據是明確的。
2.在設定權利時,沒有具體決定權利的先後順序,優先權的依據也不明確。嚴格來說,民事優先權僅指第二種情況。
三、民事優先權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特殊債權的優先權,又稱優先權。這種債權因債務的性質而享有優先權。通常包括欠職工工資、勞務費用、勞動保險費用、人身傷亡賠償費用、個人儲蓄、清算費用等。優先考慮特殊債權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最低生活需求,平衡各方利益。
2.有擔保債權的優先權。這種債權因為有擔保,所以享有優先受償權。擔保的目的是優先實現債權。有約定擔保和法定擔保。合法擔保債權的優先性是法律對當事人利益的平衡。法定有擔保債權實際上屬於特殊債權。合同擔保債權體現的是保證人運用權利處分自己財產所有權的方式。
3.登記人債權優先的預告。
4.第四種情況:債權創設時,未具體確定順序,但在受償時仍可給予優先權,包括:* *所有權人、投資人、抵押權人、永久承租人、承租人及親屬、鄰居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和抵押權人的優先權;抵押權人和永久承租人的優先權;承包商的優先承包權;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承包權優先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六條
因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根據情節給予經濟損失賠償。
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足額繳納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