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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是處罰?

刑罰執行變更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在送達或者實際執行過程中,因法定事由依法改變或者調整原判決刑罰執行方式或者內容的刑罰執行制度。它是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確定的刑罰執行中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

1.刑罰是打擊犯罪的有力武器。它保護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和經濟基礎,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維護社會秩序,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只有通過執行機關的刑事司法活動,才能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刑罰落到實處,才能真正發揮刑罰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等功能,達到懲罰的目的。

但是,在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執行過程中,有些案件由於某些原因會在執行的內容和方式上發生壹些變化,如死刑緩期執行、變更緩期執行、監外執行、撤銷緩刑、減刑、假釋以及犯罪分子因漏罪或者新罪被追訴等。這種刑罰執行的變更屬於刑事訴訟法的調整,是壹項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直接影響到法院判決的穩定性、法律的嚴肅性和社會的穩定。

二、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我國刑罰執行變更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死刑執行的變化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在對罪犯執行死刑的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暫緩執行,依法處理:

1.發現判斷可能有誤。如果死刑判決可能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就可能誤殺無辜。為了避免誤殺,需要停止死刑的執行,對案件進行復核。經審查,原判決確有錯誤,適用死刑不當的,應當報請原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經查原判決無誤的,應當報請核準死刑的法院院長重新簽發執行命令,重新交付罪犯執行死刑。

2.罪犯在執行前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懷孕了。死刑執行前發現罪犯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並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減刑。

(二)死緩的變更

死緩是指判處罪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死刑執行制度。

(三)暫予監外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於法定的客觀情況,不宜以有期徒刑執行刑罰,而臨時采取變通的執行方式,暫予監外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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