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司法解釋取得的錄音錄像資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根據有關規定,對於有其他證據佐證的、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錄音證據要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必須是未經剪切、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記錄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人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比如在其工作場所或者住所竊聽所獲得的錄音材料,則屬於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獲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
犯罪證據包括:
1.物證是指以其外在特征、存在位置和物理屬性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物品和痕跡;
2.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片以及三者的結合證明案件事實的文字材料或者其他物質材料;
3.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表現形式為文字、口頭和視聽資料;
4、被害人陳述,在被害人是單位的情況下,由於單位缺乏向司法機關進行陳述的能力,所以通常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代替單位向司法機關進行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只是由專門機構任命或聘請的專門人員提出的意見,是肯定性意見和傾向性意見。它是針對專門問題的;
7、勘驗、檢查、鑒定、調查等記錄;
7.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綜上所述,法律具有秩序、正義、效率、利益的意義,但法律象征著對普通人的保護和希望的意義。法律依然以其獨特的意義和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後壹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們安居樂業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