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員、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及時提取、收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生物樣本。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為了確定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提取、收集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檢查、提取、收集。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八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同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前款所稱“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適用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括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是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嚴重毒品犯罪以及其他致人重傷、死亡的重大故意犯罪。如果訊問過程被錄音或錄像,應在每次訊問過程中持續進行,以保持其完整性。沒有選擇性記錄,沒有編輯或刪除。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壹十條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當場進行,也可以在證人、被害人所在的單位或者住處進行,或者在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可以書面、電話或者當場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作證。對證人和被害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調查人員在現場詢問證人、被害人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到證人、被害人的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詢問,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詢問通知書。詢問前,調查人員應當出示詢問通知書和人民警察證。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壹十壹條:訊問前,應當知道證人、被害人的身份以及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關系。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透露案情或者發表對案件的看法,嚴禁使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詢問證人、被害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二百壹十二條本規定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