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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鑒定需要證人在場嗎?

法律解析:辨認是指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時,讓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偵查活動。1,鑒定的決定權。檢察院辨認犯罪嫌疑人,應當經檢察長批準。2、識別宿主。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3.混合識別規則。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嫌疑人照片(10);文章(5篇);場所、屍體等特定的鑒定對象,或者鑒定人能夠準確描述該物品的獨特特征的,陪襯不受數量限制。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至10);照片(5到10);文章(5篇)和照片(5篇)。4.單獨的識別規則。幾個鑒定人對同壹人或者同壹物品進行鑒定時,每個鑒定人應當單獨進行。5.見證規則。必要時,可以有證人在場。6.不能暗示的規則。鑒定前應向鑒定人詳細詢問被鑒定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鑒定人看到被鑒定對象,並告知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法律責任。7.保密規則。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不願意公開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保密。8.辨認筆錄。鑒定過程和結果應當記錄在案,並由調查人員、證人和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對識別過程進行記錄或錄像。鑒定時,應當制作筆錄,由檢察人員、鑒定人、證人簽名。對被鑒定的物品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四條應當重點檢查辨認的過程和方法以及辨認筆錄的制作是否符合規定。

第壹百零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辨認筆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壹)沒有在偵查人員或者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辨認;(二)鑒定前,鑒定人能看到鑒定對象;(三)鑒定活動不單獨進行的;(四)鑒定對象未與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對象混合,或者鑒定對象數量不符合要求的;(五)在鑒定中,明顯向鑒定人暗示或者明顯涉嫌鑒定的;(六)違反有關規定,無法確定鑒定記錄真實性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七條勘驗應當有兩名與本案無關的證人在場,勘驗筆錄應當由參加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證人的必要性和證人的數量是有限的。而且這只是檢察機關辦理貪汙賄賂等自偵案件的程序性規定。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

第四條第三項現場勘查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正公民見證,公安、司法人員不能擔任見證人。

第八條第二項現場勘查記錄應當詳細記錄:見證人姓名、職業、住址;現場指揮人員、調查人員、記錄制作人和見證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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