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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內容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主要內容是,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內容是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定。該條第壹款規定了壹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這種自首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犯罪人主動投案,是指犯罪人實施犯罪後,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等待司法機關處理。

2.罪犯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坦白與自己無關的他人的罪行,或者坦白某些罪行,不能認定為自首。第二款規定的自首,理論上稱為特別自首或準自首。特殊自首的主體只能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不存在自首這壹條件。設立特別自首,需要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即司法機關正在審查的犯罪或者正在服刑的犯罪以外的犯罪,而不是僅僅補充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細節。如果司法機關已經掌握了犯罪人的其他犯罪,僅從犯罪嫌疑人處核實其他犯罪的相關信息,則不成立自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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