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已經訂婚但沒有結婚,那麽解除婚約的話,彩禮全部歸男方,不管是誰提出解除婚約。
2.結婚時間不滿壹年,雙方離婚的,可以返還部分彩禮。各地法院掌握的返還比例不壹致,視情況而定;
3.婚姻持續壹年以上的,雙方離婚時,按照法律規定不能返還彩禮;
4.婚前給付導致給付方有困難,雙方離婚時壹方主張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返還彩禮。
返還彩禮的條件如下:
1.這只是聘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必須返還離婚彩禮。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壹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必須返還;
3.壹方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當返還,且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當地無法維持的最低生活標準。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壹般原則如下:
1.男女之間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沒有約定,壹方可以去法院起訴分割財產;
3.如果對方出軌是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對方有權要求離婚損害賠償。財產分割方式:
(1)物理分段。即在財產可以分割的條件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用途和目的的情況下,可以分割財產,雙方按照各自分割的份額取得各自應得的財產;
(2)分價款和黃金,即變賣或者拍賣* * *財產,夫妻雙方對變賣、拍賣所得價款和黃金進行分割;
(3)定價補償。即配偶壹方取得財產,根據財產的價值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總結壹下,彩禮就是婚前壹方配偶給予另壹方的財產。它本質上是壹種贈與,但又不同於壹般的無償贈與。是附條件贈與,即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男方給女方彩禮後,壹般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或者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前給付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