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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詳細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處罰的方式和期限、被處罰人的權利和義務、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和日期。

壹、被處罰人的基本信息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首先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基本信息,明確被處罰人的身份。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闡述被處罰人違法的事實,包括時間、地點、具體行為等,並列舉相關證據,如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證明被處罰人確有違法行為。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列明罰款、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處罰種類。,並註明處罰依據,即違反了哪條法律法規。

四、實施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告知被處罰人繳納罰款的方式、時間、地點等履行處罰的方式,以及履行處罰的期限,即被處罰人應當何時完成處罰的執行。

動詞 (verb的縮寫)告知被處罰人他的權利和義務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明確告知被處罰人享有申請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權利。,並告知其應盡的義務,如按時繳納罰款、接受處罰等。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和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以便被處罰人知道處罰決定的來源和時間。

總而言之: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詳細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處罰的方式和期限、被處罰人的權利和義務、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和日期。全面、準確、清晰地表述這些事項,有助於保證行政處罰的公正、公平和合法,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39條規定: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五)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5條規定: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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