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壹條?為了嚴格行政機關紀律,規範行政機關公務員行為,保障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擴展數據:
媒體報道(摘要):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界定了公務員的“行為禁區”。
行政機關公務員觸犯刑法被判處緩刑,還能留在機關繼續工作嗎?以前這個問題不是特別明確,有些單位出於人事關系等方面的考慮,允許這些人工作。
現在,這種做法是絕對禁止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下簡稱處分條例)明確規定,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壹律予以辭退。
專家表示,處罰條例的壹個重要特點是可操作性強。《處罰條例》的出臺,將改變長期以來行政處罰的隨意性現象。
值得註意的是,《處分條例》中的許多規定具有鮮明的現實針對性,是社會關註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
比如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策;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未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又如: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社會公眾,造成不良後果的;以毆打、體罰或者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或者銷毀舉報信,或者向被舉報人泄露舉報情況的;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又如:拒絕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養個情人,等等。
可以說,這些都是部分公務員身上存在的突出問題,規範公務員行為,體現老百姓的要求和意願做出明確的紀律規定是必然的。
要徹底克服行政不作為現象,需要做很多工作。首先要建立行政責任與利益掛鉤的機制,用制度手段強化。《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就有這個作用。此外,加強監督制度建設,加強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教育培訓,確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也是非常重要的。
參考資料:
人民網——《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實行“公務員禁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