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拘留是壹種重要而常見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壹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警告和罰款處罰不足以處罰。因此,法律對其設立、實施條件和程序都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的決定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決定公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人及其親屬按照規定找到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向行政主體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據行政法規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人采取的紀律措施;後者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采取的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采取的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實施的壹種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