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2.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查封、扣押僅限於涉案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贍養人的生活必需品。
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已經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再次查封。
3.扣押財產;
4.凍結存款和匯款:凍結存款和匯款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或者匯款。
被凍結的存款和匯款金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所涉金額相當;已經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被毀損、避免危害、控制危險的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臨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臨時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履行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衍生問題: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有什麽區別?
1,用途不同
行政強制的目的是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使相對人的人身、財產處於某種狀態,以預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或者危險狀態。
2.不同的前提
行政強制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強制措施是基於危害社會的行為或者事件的發生。
3.不同的動機
行政強制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作為有不作為義務或作為有不作為義務;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既可以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可以是危害社會的事件,甚至可以是某種狀態的出現。
4.不同的實施者
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
5.不同的結果
行政強制執行的結果以義務人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為終結;情況調查清楚後,確定不需要繼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解除並恢復原狀。確定需要繼續實施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