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五種: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2、被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財物,不準轉移和處置。3.財產被查封的,被執行人不得占有、使用或者處分。4.凍結存款和匯款,包括股票等證券。5.其他類型的行政強制措施,如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證據登記保存”和價格法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如下:
(1)出於不同的目的,行政強制的目的是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而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使相對人的人身、財產處於某種狀態,從而預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或者危險狀態;
(2)前提不同。行政強制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不是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而是發生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或者事件;
(3)出於不同的動機,行政強制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因不履行義務而不履行義務的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既可以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可以是危害社會的事件;
(4)實施者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者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者只是行政機關;
(5)結果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結果以義務人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為終結。情況調查清楚後,確定不需要繼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解除並恢復原狀。確定需要繼續實施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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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中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