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中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的方式:
(壹)加收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和匯款;
(三)拍賣或者處置依法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四)排除障礙,恢復原狀;
(五)為表演而表演;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是法律設定的。法律沒有規定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1,前提不同:行政強制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但行政強制措施不壹定是基於當事人負有壹定的法定義務,而是基於可能危害社會的行為。
2.目的不同:行政強制的目的是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預防和制止危害社會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或蔓延,使人和物處於某種狀態。
3.不同原因:行政強制執行的唯壹原因是義務人的作為、不作為或不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可以是行為,也可以是某種狀態或事件。
4.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必須由單行法律專門授權。
壹般來說,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是因為當事人沒有盡到相關責任,逃避相關責任。但權益受到了壹些損失,法院為了保證原告的利益,會采取強制措施解決原告涉及的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