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警察撒謊的情形要根據實際情況和社會危害性來判斷。行為情節嚴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如果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屬於壹般行政違法行為,應受到相應處罰。
對警察撒謊會造成警力資源的浪費,屬於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發生下列案件(事件)時,及時撥打110報警: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件(事件);
3.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4.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火災事故、治安災害和安全生產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對明顯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舉報事項,應當立即告知舉報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舉報。
重復舉報的,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舉報人作出說明,不再重復辦理重復舉報登記。
對故意報假警、假案,擾亂公安機關工作秩序或捏造事實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也將依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報案是當事人的基本權利,法律會充分保障。但如果是虛假舉報或者惡意舉報,不僅浪費了處理無效警情的有限警力和警力資源,也無法及時有效打擊違法犯罪,保護我們的權益。還可能幹擾沒有違法行為的人的正常生活,損害公安機關的執法權威,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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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擲假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威脅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