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虛假宣傳的認定與處罰

虛假宣傳的認定與處罰

虛假宣傳的認定: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與實際內容不符的虛假宣傳,導致顧客或者消費者誤解的行為。識別原理:1。主體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的作者和廣告發布者。2.行為。上述主體客觀上為其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作虛假宣傳。3.結果。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已經達到誤導的程度,對社會危害極大。4.主觀方面。主觀上,廣告經營者只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才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對於廣告主來說,無論其主觀狀態如何,都要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對虛假宣傳的處罰: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廣告為虛假廣告:

(a)貨物或服務不存在;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核實的科研成果、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為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五)其他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廣告主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是虛假的,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作推薦、證明的,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 上一篇:刑法規定的八大重罪是什麽?
  • 下一篇:藥事管理與法規2017知識點:藥學職業道德基本原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