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學生在校受到傷害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在校受到傷害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侵權責任是指任何人對他人負有義務,即不會因為自己的錯誤(過錯)行為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就構成侵權,要對受害方負責。侵權基本上是違法的。
二、構成侵權的情形有哪些?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造成的侵權;
2.產品質量責任;
3.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
4.損害環境的侵權責任;
5.施工引起的侵權責任;
6.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引起的侵權責任;
7.飼養動物等引起的侵權責任。
特殊侵權責任適用過錯推定或無過錯責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責任,只要證明三個方面:(1)他有損害;行為人有傷害行為;損害與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違法行為人應當免除自己的責任,並且應當證明自己符合法定免責條款或者根據法律規定自己沒有過錯。
3.侵權的種類有哪些?
1,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這是侵權行為最基本的分類。
壹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其過錯而實施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法律知識百科中的侵權責任壹般要件來確定;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法律的特殊規定,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或適用無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而歸責的侵權行為。
2、將侵權行為與* * *侵權行為分開
這種分類是根據侵權人數量劃分的侵權類型,壹人為單獨行為。
3.積極侵權和消極侵權。
如果學生在校期間在學校受到侵害,導致壹定的傷害,那麽學校未能發揮相關的監管作用,導致學生在校期間受到身體或心理上的侵害。那麽學校就應該依法追究相應的侵權責任,對學生造成的不良影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