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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什麽情況下會采用詢價采購?

適用條件1。技術規格統壹的商品;2.充足的供應;3.價格變化小。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詢價采購是指采購人向相關供應商發出詢價進行報價,並在報價的基礎上比較確定最佳供應商的壹種采購方式。貨物規格標準統壹、現貨供應充足、價格變動較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詢價采購。

詢價采購的特點:

特性1邀請報價的供應商至少有三家。

特點2:報價可以通過電傳或傳真提交。

特點3報價的評估應根據買方公司或私營部門的良好慣例進行。采購合同通常授予滿足采購實體需要的最低報價的供應商或承包商。

1.詢價信息的披露範圍較窄,僅限於有限數量的供應商。壹般很少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指定媒體上發布詢價公告,滿足三家公司的最低要求,排斥現象嚴重。

2.詢價購買不在適用範圍內。法律規定適用於價格變動較小、市場供應充足的壹般采購項目。在實際工作中,是否采用詢價方式取決於采購項目的預計規模。

3.詢價往往報價過高,忽略了對供應商的資質審查和對服務質量的考察。法律規定“采購人按照滿足采購需求、質量服務對等、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交易供應商”,這是確定詢價采購交易供應商的基本原則。

4.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具有主觀性和隨意性。詢價對象應由詢價小組確定,但往往是“由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來做”,根據個人好惡選擇對象是主觀的。

5.詢價采購的文件太薄,往往只是壹張報價表,基本的合同條款都會省略。

6.詢價小組人員構成存在問題,團隊中有采購代理機構人員參與,專家數量和比例不足。該法規定“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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