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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謀取私利罪的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九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七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導致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解散的;

(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七十壹條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壹)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業資產的;

(三)在企業改制、產權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或者低價折股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的。

(五)不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和審計報告;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決定企業的重大事項;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的其他行為。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前款所列行為取得的收入,應當依法追回或者歸國家出資企業所有。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擬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條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予以解聘或者提出解聘建議。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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