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當事人楊某兵在其煙花爆竹零售點對面的超市內非法存放煙花爆竹。
99盒。在調查過程中,楊某兵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並向執法人員提供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煙花爆竹進貨清單》,表明其經營和產品的合法性。
根據其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許可的批準儲備為
100箱,並現場核查當事人非法存放的煙花爆竹99箱。
執法人員立即依法征用危險品運輸車輛,扣押了超量存放的煙花爆竹,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其違反《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的行為,根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射洪應急管理局已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其行為,並對其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案例解讀
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涉及安全工作,與我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壹方面要求相關經營主體按規定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另壹方面要依法依規從事經營活動,根據經營主體經營場所的位置、大小等實際情況,在許可的儲存數量內儲存煙花爆竹,同時作為經營主體有義務履行進貨查驗,確保其經營的煙花爆竹產品合格、來源合法。
本案中,當事人已辦理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並提供了合法來源的購貨票據,但何時
當事人持有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中儲存的煙花爆竹數量為
現場查獲65,438+000箱,超儲99箱。
不按規定存放是極其危險的,壹旦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
永遠安全,永遠安全,安全重於泰山。煙花爆竹的安全合法關系到民生和公共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我市將始終保持從嚴管理的高壓態勢,嚴厲打擊煙花爆竹行業各類違法行為,進壹步規範煙花爆竹市場秩序。同時,鼓勵群眾對存在安全隱患、影響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經營行為進行監督舉報,充分發揮社會和公眾在安全生產中的參與和監督作用。
法律聯系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
“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規定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
第三節
“零售點儲存煙花爆竹的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範圍和限量。”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壹)變更零售網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二)儲存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規定的範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