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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家人照顧我的傷勢,我可以要求賠償護理費嗎?

是的,護理費包括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和出院後的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士人數、護理期限、護理水平等綜合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

法律分析

職工在工傷後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醫療機構出具相關書面證明,相關護理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當然,單位可以派人去關心或者請人去關心。員工也可以找人照顧自己,公司可以支付相應的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士,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士人數。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壹)醫療費用:因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根據憑據計算支付,但不包括初級醫療費用。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因曠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特殊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傷殘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自傷殘之月起最高補償3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普及型用具費用計算。(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限於死者生前或者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人,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16周歲以下的,提高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供養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9)交通費:根據患者實際需要的交通費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津貼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壹)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死亡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傷殘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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