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企業生產或經營的藥品;
2、具有法定質量標準;
3.有法定批準文號;
4、包裝和標識符合有關規定和貯存要求;
5.中藥材很難標明產地。
藥品的質量特性
1,有效性:能滿足預防、治療、診斷人類疾病的效果。
2.安全性:有效性大於副作用,或者副作用可以減輕或減輕。
3.穩定性:保持其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能力。
4.同質性:每個單位產品都符合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藥物的特殊性
1,特異性:不可替代。
2、雙重性:預防和治療,不良反應都有兩面性。
3.質量的重要性: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4.時間限制:所有藥物都有有效期。壹旦到期,它們將被廢棄和銷毀。
法律依據: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第壹百六十七條銷售藥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經執業藥師審核後,方可開具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替代處方所列藥品,對配伍禁忌或用藥過量的處方,應拒絕配制,但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確認後,可配制;處方配好後,核實後可以出售;
(二)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按照規定保存處方或者其復印件;
(三)銷售接近有效期的藥品時,應當告知顧客有效期;
(四)銷售中藥飲片要做到計量準確,並告知煎煮方法和註意事項;提供中藥飲片代煎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二條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具有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相應的技術工人;
(二)有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能夠對所生產的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和必要的儀器設備;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