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業務往來的業務專用章壹般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業務專用章由各單位用於辦理單位會計核算、銀行結算等業務。簽訂合同時,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業務專用章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壹般來說,當事人在合同上加蓋業務專用章是有效的,當然除非業務專用章是私刻,對方不認可。所以要去工商局查詢公司蓋章的記錄,以證明蓋章是否合法有效,進而證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另外,即使業務專用章沒有備案,對方也不承認。如果合同上有對方的工作人員作為簽字代表,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在購銷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方也可以憑發票和收據證明已經收到貨物,合同的效力可以通過履行來證明。
法律依據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八條需要刻制印章的企事業單位、經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委會、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本單位成立批準文本,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憑營業執照、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登記證明或者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必須持有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準刻姓名章手續時,應同時提供姓名章的身份證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