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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施工許可的規定時間

夜間施工最晚法定時間為夜間22: 00,不得超過此時間。除搶修、搶險和生產工藝要求或特殊需要外,施工現場不得在夜間施工。夜間連續施工必須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渣土行業主管部門認證,在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登記,並在施工現場向附近居民公告。

夜間施工許可證的申請程序:審批程序:

(壹)申請人將夜間施工許可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報送縣級行政審批大廳或環保部門。提交申報的材料:

1。建築工程夜間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3。施工許可證或施工合同復印件

4。在重點項目概況及相關批準文件中,繼續承擔項目的承包商不再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或施工合同復印件。

(二)受理部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審批條件後簽收,移交經辦部門並辦理交接手續;初步審查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受理部門應當直接通知申請人,並書面告知理由。

(三)審查機構應當依法檢查施工情況和周圍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

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但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進行的搶修、搶險作業除外。

因特殊需要需要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當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的證明,並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

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商店、辦公樓等建築物的室內裝修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噪聲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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