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壹般規定
第6.1.1條大中型建設工程,承包人必須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部。對於小型建設項目,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壹個項目管理部門,但其項目管理職責不得削弱。
第6.1.2條項目經理部直接受項目經理領導,接受企業業務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6.1.3條項目經理部在項目竣工驗收和審計後解散。
6.2項目經理部的成立
第6.2.1條項目經理部應按以下步驟組建:
1.根據企業批準的“項目管理%考核%計劃大綱”確定項目管理部的管理任務和組織形式。
2.確定項目經理部的級別,建立職能部門和崗位。
3.確定人員、職責和權限。
4.由項目經理根據《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進行目標分解。
5.組織有關人員制定目標責任考核和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
第6.2.2條項目經理部的組織形式應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結構復雜程度、專業特點、人員素質和地域範圍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大中型項目應采用矩陣式項目管理組織。
2.遠離企業管理的大中型項目,按事業部式項目管理組織機構設置項目管理部。
3.對於小型項目,按照直線型和職能型的項目管理組織機構設置項目管理部。
4.項目經理部的人員配備應滿足施工項目管理的需要。職能部門的設置應滿足本規範第3.0.6條各項管理內容的需要。大型項目的項目經理必須具備壹級項目經理資質,管理人員高級職稱不低於10%。
第6.2.3條項目經理部的規章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經理崗位責任制。
2.項目技術管理系統。
3.項目質量管理體系。
4.項目安全管理體系。
5.項目計劃、統計和管理系統。
6.項目成本會計。
7.項目材料和機械設備管理系統。
8.項目現場管理系統。
9.項目分配和獎勵制度。
10.項目例會和施工日誌制度。
11.項目分包和勞動力管理系統。
12.項目組織與協調系統。
13.項目信息管理系統。
6.2.4項目經理部制定的規章制度與企業現行的有關規定不壹致時,應報企業或其授權的職能部門批準。
6.3項目管理部的運作
第6.3.1條項目經理組織項目管理部成員學習項目的規章制度,檢查執行情況和效果,根據反饋信息改進管理。
第6.3.2條項目經理部根據項目經理崗位責任制,對經理的責任目標進行檢查、考核和獎懲。
第6.3.3條項目經理部對作業隊和分包商實施合同管理,加強控制和協調。
第6.3.4條項目管理部的解體應符合以下條件:
1.該項目已經完成並通過驗收。
2.與分包商的結算已經完成。
3.曾協助企業管理層與業主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
4.“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已經履行完畢,並通過了企業管理層的審核。
5.已與企業管理層辦理相關手續。
6.現場最終被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