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調解應註意哪些問題?(1)組織醫療糾紛調解。根據主持人的性質,調解可分為:行政調解、民事(組織)調解、法院附屬訴前調解等。就我國情況而言,衛生行政機關在醫療糾紛調解中占據核心地位,條例對此做了專門規定:衛生行政機關調解的範圍為當事人之間的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糾紛;調解是可選的,不是強制性的,其履行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在醫療糾紛調解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很多醫療糾紛都是通過調解解決的。事實上,調解的生命力在於第三方的調解和調停。然而,人們常常懷疑衛生行政機關是否能在調解中始終保持中立。(2)調解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銜接。調解的本質屬性是契約性的,這壹點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都得到了明確的承認。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法律規定在啟動某種糾紛解決方式之前必須進行強制調解。所謂的強制調解,不應理解為侵害調解的契約性,因為調解協議的訂立仍取決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調解的契約性在壹定程度上決定了調解效力弱的劣勢。執行調解協議是醫療糾紛解決的關鍵,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醫療糾紛仍未解決。有鑒於此,醫療糾紛當事人選擇通過調解解決醫療糾紛的,應當保留其訴訟或仲裁的第二選擇,以進壹步獲得具有強制執行力的糾紛解決方式。同時,醫療糾紛當事人傾向於首先通過調解解決醫療糾紛,因為他們對最終可以采用其他糾紛解決方式有安全感。
法律客觀性: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四條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三十壹條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醫患雙方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壹方申請調解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征得對方同意後進行調解。申請人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申請調解。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爭議事項和申請調解的理由等。;口頭申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爭議事項和申請調解的理由,並由申請人簽名確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獲悉醫療機構發生重大醫療糾紛時,可以主動引導醫患雙方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