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醫院對醫療糾紛負責嗎?

醫院對醫療糾紛負責嗎?

法律分析:發生醫療事故責任糾紛,醫院需要承擔責任。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18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219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221條

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223條

因藥品、消毒產品和醫療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損害,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和血液提供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要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者追償。

第1224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在診療活動中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符合診療規範的;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緊急情況下,盡到了合理診療的義務;

(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治困難。

前款第壹項情形,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1226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為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未經患者同意,泄露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泄露其病歷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上一篇:養水產養殖有必要申請排汙許可證嗎?
  • 下一篇:疫情期間社區有權關門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