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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有權拒絕給病人看病嗎?

“這是非法行為。對於離毀、危重病人,醫院和醫生都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和法定義務,都應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這就構成了兩種民事責任的競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搶救危重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醫師對病情危重的病人,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斷和治療;不要拒絕急救。”醫院無權拒絕治療病人。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生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緊急救治。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國家鼓勵醫生積極參與公共交通等公共場所的急救服務。醫生因自願急救給受術者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壹)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開展醫學臨床研究,未履行告知義務或者未取得知情同意的;

(二)拒絕對需要急救的患者進行急救,或者因不負責任延誤診治的;

(三)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衛生主管部門命令的;

(四)未按要求報告相關信息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規範,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醫生的以下行為是嚴重不負責任的:

擅離職守;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重病人進行必要醫療的;

(三)未經批準開展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核對和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明確規定的技術規範和診療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四)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四條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對危重病人進行診斷和治療。不要拒絕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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