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開展醫學臨床研究,未履行告知義務或者未取得知情同意的;
(二)拒絕對需要急救的患者進行急救,或者因不負責任延誤診治的;
(三)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衛生主管部門命令的;
(四)未按要求報告相關信息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規範,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醫生的以下行為是嚴重不負責任的:
擅離職守;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重病人進行必要醫療的;
(三)未經批準開展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核對和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明確規定的技術規範和診療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四)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四條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對危重病人進行診斷和治療。不要拒絕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