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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遺囑信托?有什麽特點?

信托可以采取遺囑的形式。委托人以遺囑形式設立信托時,該行為包括兩種法律行為,壹是立遺囑行為;二是建立信任的行為。因此,要使信托行為生效,前提是遺囑行為要有效。因此,設立遺囑信托應當符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為了使遺囑有效,必須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完成立遺囑的行為。

第壹,立遺囑人應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第二,遺囑人只能就自己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立遺囑。比如《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分割遺產的,除另有約定外,* * *的壹半及全部財產先給配偶,其余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所有的財產中的,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分割他人的財產”。根據上述規定,遺囑人不能將不屬於自己的或者自己無權遺囑處分的財產列入遺囑財產。

第三,遺囑人可以自己寫遺囑,也可以委托他人寫遺囑。自己寫遺囑的,遺囑人應當自己寫,簽名並註明立遺囑日期;由他人立遺囑的,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並在遺囑中註明立遺囑的具體日期,由立遺囑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共同簽名。需要制作公證遺囑的,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第四,不準偽造遺囑,不準篡改遺囑。偽造的遺囑和遺囑中被篡改的內容無效。

在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遺囑設立的信托只有在遺囑指定的受托人承諾委托的情況下才能成立。為符合信托行為效力的法律要求,在相關遺囑中,除了繼承法要求的壹般事項外,還必須記載信托法規定的法律事項。沒有明確規定信托財產,或者受益人不確定或者不明確的,信托無效。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將很難達到通過遺囑全部或部分設立信托的目的。

立遺囑人依法立遺囑後,雖然遺囑成立,但直到立遺囑人死亡,繼承權才生效。立遺囑人死亡前,被指定人拒絕擔任受托人或者不能擔任受托人的,立遺囑人可以修改遺囑,指定他人為受托人。但是,立遺囑人死亡後,被指定人拒絕擔任受托人,或者不能擔任受托人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由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代為指定。遺囑人在遺囑中對受托人的指定另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遺囑約定的方式指定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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