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遺囑人繼承遺產時,不再受原法定繼承順序的限制。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誰為遺囑人,無論原法定繼承順序如何,都享有同時直接接受繼承的權利。
(2)遺囑人接受繼承後,依照法定繼承順序,仍有權取得遺囑中未處分部分或者因與法律相抵觸而無效的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3)遺囑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其作為遺囑人的法律地位不能由其直系親屬(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代替。)沒有遺囑人的補充指定,即不適用代位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其個人財產由壹個或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遺囑繼承人不是任何人或者有血緣關系的任何人,而是有壹個特定的範圍,就是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父母先去世的孫子女、孫子女、盡了主要義務贍養公婆的喪偶媳婦、盡了主要義務贍養公婆的喪偶女婿。
立遺囑人可以指定壹人或者數人為遺囑人的繼承人,也可以在遺囑中指定排除壹個或者數個法定繼承人為遺囑人的繼承人。
如果遺囑人有幾個法定繼承人,而遺囑人只指定壹個法定繼承人為遺囑人的繼承人繼承其全部遺產,則應認為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當然被遺囑人取消。
如果遺囑人在遺囑中只指定壹個法定繼承人為遺囑人繼承其部分遺產,應當認為其他法定繼承人仍然有權繼承遺囑人的其他財產。
以上知識是對“遺囑的法律特征是什麽”這個問題的相關回答。如有相關法律問題,可關註無訟和私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