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有三種:壹是結婚後,又和別人結婚;二是結婚後仍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的,視為重婚,即事實婚姻;第三種是在知道自己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人結婚。但如果先形成事實婚姻,即先與他人同居,再與他人結婚,則不足以構成重婚。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重婚是指壹方有配偶,經登記與他人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的;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登記與之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妳和妳的愛人可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最後,如果對方知道並起訴妳離婚,妳可能要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還是珍惜和老公的感情吧。如果妳真的因為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婚姻,我建議妳先離婚,然後和愛人發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91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