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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農村戶口,如果男方父母不同意分戶,可以找律師走法律程序嗎?

應該和男方父母商量,如果對方拒絕配合,可以向公安機關求助。

根據《公安部關於因家庭矛盾導致室內人員無法使用戶口簿有關問題的批復》(公知〔2009〕459號):

戶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戶口登記義務的憑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員關系的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務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轉發陜西省Xi安;為依法保障公民使用戶口簿的權利,戶主或其家庭成員之壹因家庭內部矛盾不願將戶口簿交給其他家庭成員,致使家庭成員無法辦理個人事務,經當地公安派出所勸說無效的,派出所可以, 在家庭成員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的基礎上,出具僅包含首頁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戶口簿,並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人口信息系統中註明相關信息。

因此,如果戶主或家庭成員之壹因家庭內部矛盾不願將戶口簿交給其他家庭成員使用,以致家庭成員無法辦理個人相關事務,且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認定無效的, 公安派出所可以憑本人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為家庭成員出具僅包含首頁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戶口簿,並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人口信息系統中註明相關情況。

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因婚姻關系變更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合法穩定住所的公民,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建(離)戶。

第十二條。符合入戶條件的,戶主可以向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家庭成員身份和相互關系的證明;

(二)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房屋產權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明;

(三)農村已婚子女,夫妻雙方戶口與父母在同壹地址(院落),為同壹地址戶口的,需提供結婚證。

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轉移時,原戶籍遷出後,新住戶可憑上述證明材料申報戶籍。

原則上,壹個地址只能登記壹個家庭賬戶(上述第3款的情況除外)。非住宅房屋和違法建設房屋不予登記。

因此,符合上述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建立(分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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