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長期存在私人賬戶是違法犯罪行為。私人存款數額達到壹定標準的,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
公款私存的常見表現
壹種是賬戶私存,是指雖然納入單位法定會計賬簿和法定科目,但未按規定存放資金。如財務人員將收取的公司現金或銀行存款以個人名義違規存入銀行,同時在公司“現金”、“銀行存款”科目中。
另壹種表現形式是賬外私存,在單位法定的會計賬簿、賬戶之外,以個人名義存放資金。司法實踐中,還存在這樣壹種情況,比如財務人員為了獲取利息,偷偷設立單位賬戶存放公款,公款最後返還給單位,利息已經有了。
公款私存的主要原因如下:
壹是避免負債。壹些企事業單位為了逃避債務,以單位財務總監或出納的名義在銀行開戶,單位的大部分收支業務通過個人賬戶核算管理。
二是逃避監管。現行的現金管理制度比較嚴格,對單位使用現金結算提出了嚴格的要求。有的單位為了規避財務監管,便於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大額現金結算,將現金收入直接存入個人賬戶,或者以提取備用金的名義將資金轉入個人賬戶,作為庫存現金處理。
三是以權謀私。有的單位或會計為了幫朋友完成存錢任務,或從銀行獲取蠅頭小利,將資金從自己正常的銀行賬戶轉入個人賬戶,有的直接以個人名義在銀行設立收入專用賬戶,將單位的經營收入存入該賬戶,視同現金會計管理。四是省事。壹些單位對這種違紀違規行為的嚴重性和危害性認識不足,人們也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五是內控管理缺位。壹些單位財務制度不健全,現金管理不嚴,銀行開戶沒有相應的內控監督管理制度,導致大量公款被私人保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職務侵占罪;貪汙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