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票據糾紛,是指票據法上因票據權利或非票據權利的行使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因該類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試行)》在確定票據糾紛案由時,以此為基礎確定了七個案由,即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票據追索權糾紛、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票據損害賠償糾紛、票據利息返還請求權糾紛、票據收據簽發請求權糾紛。票據是沒有原因的證券。票據關系是基於票據行為的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票據關系以票據為載體,雖然建立在基礎關系之上,但又脫離了其賴以建立的基礎關系。票據關系的成立和生效不是收付票據基礎關系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條件,票據關系的存在不以基礎關系(原因關系、資金關系、委任關系)的不成立、撤銷和無效為轉移。因此,票據具有靈活性、可流通性、現金性和安全性,可以加速商品流通,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以上知識是邊肖對“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哪個法院管轄”問題的回答。如果需要更多的法律幫助,歡迎咨詢法律意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