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當堅持合法合規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商業銀行不得以金融創新為名,違反法律規定或變相逃避監管。
第十壹條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當堅持公平競爭原則,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進行低價傾銷、惡性競爭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第十二條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當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商業銀行應制定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保護自主創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當堅持成本可計算、風險可控和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當“了解妳的業務”。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確保通過有效途徑充分了解銀行的金融創新業務、經營和市場情況。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當“認識妳的風險”。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準確理解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定期評估和批準金融創新活動的政策和各種新產品的風險限額,以將金融創新活動限制在可控的風險範圍內。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當“了解妳的客戶”。要明確目標客戶群體,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意識和承受能力,根據業務需求進行客戶評估,針對不同的目標客戶群體提供不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商業銀行不得向客戶提供與其真實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不符的產品和服務。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當“了解妳的交易對手”。在開展投資交易業務時,應認真分析研究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做好交易對手風險管理,尤其是市場環境下的交易對手風險管理。
三
當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需要密切跟蹤交易對手的風險狀況,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職業操守,充分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充分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