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的票據活動中,只有銀行由付款人本人直接承兌票據。在這種情況下,承兌銀行作為票據上的當事人,即票據債務人,履行其票據債務。
對於銀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匯票上的付款人通常不親自承擔付款,而是以銀行為代理付款人,是銀行匯票時以其他銀行為代理付款人,是商業承兌匯票時以承兌人的銀行為代理付款人。
擴展信息個人付款,即付款人付款,是由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已承兌時為承兌人)直接向持票人支付的款項;然而,代理人通過付款人或承兌人指定的其他人(通常是銀行)而不是付款人付款。
在實際的票據活動中,只有銀行承兌匯票,由付款人自己直接付款。在這種情況下,承兌銀行作為票據上的當事人,即票據債務人履行其票據債務;
對於銀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匯票上的付款人通常不親自承擔付款,而是以銀行為代理付款人,是銀行匯票時以其他銀行為代理付款人,是商業承兌匯票時以承兌人的銀行為代理付款人。
在支付中區分付款人支付和代理人支付的意義主要在於明確不同的法律關系,確認相應的支付責任和效力。代理付款人不是票據當事人,只是付款人的受托人。因此,代理付款人不是對票據負責,而是對委托關系中的受托人負責。
但需要註意的是,在票據法中,代表付款人付款時,也承擔與付款人相同的審查責任(《票據法》第五十七條);持票人向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時,也發生提示付款的效力;代理付款人依法付款時,票據付款的效力也發生;而當代理付款人拒付時,當然也發生了拒付的效力。
在票據法中,對以轉賬或現金方式支付匯票沒有特別的限制,但在銀行結算制度中,對匯票的支付有特別的限制。
根據結算辦法的規定,需要通過銀行匯票向代理付款人提取現金時,必須先在銀行匯票的“匯票金額”欄中填寫“現金”字樣,再填寫匯票金額(《支付結算辦法》第五十八條);而且簽發現金銀行匯票時,申請人和收款人均須為個人,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時不得簽發現金銀行匯票(《支付結算辦法》第五十九條)。
從結算方式的規定來看,通常的票據支付應采用轉賬方式,只有在票據所列申請人和收款人為個人的特殊情況下才允許現金支付。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