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而發生的糾紛,屬於特殊侵權糾紛,適用侵權責任的規定。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銷售者的過錯導致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202條: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性:
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中的舉證責任:1。司法實踐中產品責任對銷售者舉證責任的分配是舉證責任免除。銷售者承擔過錯責任,那麽他只需要證明產品缺陷是:(1)產品本身存在,不是其過錯造成的;(2)明確產品的生產者是誰,可以完成銷售者的免責證明。二、產品責任的主體1、產品責任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主體2、產品侵權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主體(1)生產者在先,成品生產者在後。成品生產企業是產品責任的主要承擔者。第二,零部件生產商和原材料生產商。產品缺陷是由零部件生產企業或者原材料生產企業造成的,受害人向其主張損害賠償時,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準廠商。把別人做的產品和自己的產品壹樣賣,或者以其他形式經營,都算是廠家。(2)銷售者是指生產者以外的產品經銷商。因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缺陷產品的供應商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產品責任中的銷售者應符合以下條件:壹是管理產品的人,比如私家車的轉讓人不是銷售者;第二,這種操作應該是長期的,而不是壹時的、偶然的;第三,不要求有害產品是其主營業務或唯壹業務。《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生產者責任,產品銷售者賠償的,產品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生產者有權向產品銷售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