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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治體制中的自由、民主和法律是什麽關系?

民主作為壹種政府形式,與君主制或寡頭政治相對,通過根據憲法建立國家機構、人民選舉、代議制立法和其他制度原則,體現了人民最終享有和行使國家主權。民主作為壹種社會管理權力資源的終極所有權形式,其所體現的正義與理性令各種真實或畸形的君主政體或寡頭政體黯然失色。然而,“人民”作為民主國家主權的最終享有者,是指總體意義上的“人民”,而不是指個別的個人。個人不僅不能聲稱對國家擁有主權,而且還要受到國家機構的管理和約束。在國家權力面前,任何個人都處於弱勢地位。這樣,如果不強調保護人民個體成員的自由,民主國家的政府完全有可能在抽象地肯定和尊重人民整體權力的同時,否定人民個體成員的自由和權利。這種沒有個人自由的民主,是沒有民主真諦的民主,是只有肉體沒有靈魂的民主。

個人自由得到保障有兩個基本原因。

首先,人身自由是人的道德權利,是人像“人”壹樣生活不可或缺的資格和條件。古羅馬的奴隸在生物學意義上屬於人類的自然生物範疇,但因為失去或被剝奪了自由,所以不具備“人”的資格。他們不是羅馬社會意義上的人,而只是會說話的動物。簡單來說,沒有自由的“人”不是人。

其次,個人自由是壹個國家進步和發展的力量源泉。只有每個人的自由得到充分保護,每個人的創造精神得到充分發揮,壹個民族的知識才能不斷擴大,壹個社會的物質財富才能不斷增加,壹個國家的制度才能不斷更新。

個人自由也是馬克思主義的壹個基本價值原則。馬克思和恩格斯在《生產黨宣言》中宣布:“將用階級和階級對立代替舊的資產階級社會的將是這樣壹個聯合體,在這個聯合體中,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每個人自由發展的條件。”社會主義國家在發展人民民主的同時,理應提倡和保護個人自由。

在民主國家,對個人自由的保護依賴於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法律壹方面限制和防範個人的任意性和任性,引導和保護每個人的合法自由;另壹方面,法律排除了政府任意武斷對待個人的可能性,通過限制和約束政府來保護個人自由。法治體現了自由和民主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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