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自由得到保障有兩個基本原因。
首先,人身自由是人的道德權利,是人像“人”壹樣生活不可或缺的資格和條件。古羅馬的奴隸在生物學意義上屬於人類的自然生物範疇,但因為失去或被剝奪了自由,所以不具備“人”的資格。他們不是羅馬社會意義上的人,而只是會說話的動物。簡單來說,沒有自由的“人”不是人。
其次,個人自由是壹個國家進步和發展的力量源泉。只有每個人的自由得到充分保護,每個人的創造精神得到充分發揮,壹個民族的知識才能不斷擴大,壹個社會的物質財富才能不斷增加,壹個國家的制度才能不斷更新。
個人自由也是馬克思主義的壹個基本價值原則。馬克思和恩格斯在《生產黨宣言》中宣布:“將用階級和階級對立代替舊的資產階級社會的將是這樣壹個聯合體,在這個聯合體中,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每個人自由發展的條件。”社會主義國家在發展人民民主的同時,理應提倡和保護個人自由。
在民主國家,對個人自由的保護依賴於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法律壹方面限制和防範個人的任意性和任性,引導和保護每個人的合法自由;另壹方面,法律排除了政府任意武斷對待個人的可能性,通過限制和約束政府來保護個人自由。法治體現了自由和民主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