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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

法律主觀性: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是什麽?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我國早在1986就制定了產品責任的法律法規,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和《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中。1993年,中國第壹部產品質量法頒布。隨著199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我國加快了在產品生產銷售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立法步伐,逐步走向法制化管理的軌道。2001 65438+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因缺陷產品引起的侵權訴訟,產品的生產者對法律規定的免責承擔舉證責任。”顯然,產品質量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在實體法中已有規定。在壹般侵權訴訟中,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時,舉證責任分配是明確的,而在特殊侵權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時,舉證責任分配是不明確的。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倒置”這壹法律術語容易引起歧義,人們往往有壹種誤解,認為特殊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而不是由原告承擔。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雖有規定,但都過於原則,不具體。在具體案件中,還存在舉證責任分配不明確、舉證責任分配隨意的問題。筆者認為,舉證責任倒置中被告所承擔的舉證責任應當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範圍內,不能將舉證責任全部倒置給被告,任意加重被告的舉證責任。因為,無論是生產者、銷售者還是消費者,其合法權益都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因此,“舉證責任倒置”應更名為“法定舉證責任”。產品質量侵權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時,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壹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或者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產品未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造成損害的缺陷不存在;(3)產品投入流通時,科技水平無法發現缺陷的存在。”本條規定了生產者的產品侵權責任和免責條件。在壹個案件中,被告必須證明上述三項中的壹項,才能被免除責任。以上是邊肖為妳整理的內容。很多時候,產品質量導致的人身傷害既包括違約責任,也包括侵權責任。但是,不同的責任需要不同的主體。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有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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