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斜型產業政策立法模式重視產業結構的法律調整,這在壹些後發國家較為普遍。法律中往往規定,國家應當集中必要的資源、資金和技術力量,實行傾斜性投資和扶持,以加速本國主導產業的超常規發展,努力以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縮短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或增強國際競爭優勢。與美國相比,日本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屬於後發國家。二戰後,日本經濟發展經歷了經濟復興、快速增長、全面趕超和結構轉型時期。日本在每個時期都不斷制定穩定產業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以集中精力有序地恢復和加速特定產業的發展。這些產業政策法律既有整體規劃性,又有動態連貫性。
競爭性產業政策的立法模式傾向於產業組織的法律調整,側重於調整競爭關系和防止壟斷,這在壹些先驅國家較為普遍。強調要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為各類產業創造公平競爭的政策環境,使產業結構的調整符合市場需求結構的發展趨勢,讓企業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自覺優化生產要素的組合和升級,盡可能不采取強制性的行政手段。在美國,他們重視反壟斷產業組織政策及其合法化,而產業結構政策及其合法化被認為沒有太大的積極意義。1984年9月,《美國經濟問題雜誌》寫道:“壹個世紀以來,反壟斷法已經成為美國連貫的政策。它被用來改善行業的行為——這是我們唯壹的產業政策。”美國雖然制定了壹些涉及產業結構政策的法律,如《農業貿易發展與援助法案》(1954)、《工業復興法案》(1933),但這些產業政策法律具有特殊性、偶然性和零碎性,因此不具有典型性。
中國的國情與上述兩個國家不同。壹方面,產業結構存在以下嚴重問題:農業基礎薄弱;壹般加工能力嚴重過剩;主導產業不明顯,“夕陽產業”問題突出;區域布局重復建設、同質化嚴重;產業壹體化程度低,高級化水平低,出口貿易為主。同時,產業結構存在三個“瓶頸”:壹是農業對工業的制約;二是基礎工業和基礎設施對加工業的制約;三是上遊產業對下遊產業的制約。另壹方面,產業組織中存在嚴重的集中度低、企業規模小、規模不經濟等現象。因此,中國的產業政策立法模式應不同於美國、日本等國家。我們既要重視產業結構立法,也要重視產業組織立法。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優化我們的產業結構,提高我們的產業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