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有償陪侍從事賣淫活動,將被拘留;
2.如果有償陪護期間沒有賣淫嫖娼行為,將被拘留。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1.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2.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的;
3.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4.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或從事護送;
5.賭博;
6.從事邪教和迷信活動的;
7.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他人人身權利和社會公德;
2.客觀上,行為人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
3.主語是壹般主語;
4.主觀上是故意的。
介紹賣淫罪的證據規範,需要有正式的證據證明該罪的構成要件:
1,必須有形態學證據證明其違反了國家的社會管理秩序、社會主義風尚、性不可侵犯等多重問題;
2.必須有證明行為人在客觀上違反了國家社會管理秩序的法律法規,實施了介紹他人賣淫的形態證據;
3.必須有形態學證據證明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壹般主體;
4.必須有證據證明是主管人員故意構成的,壹般具有“營利”的目的,但不是本罪的必要要件。
綜上,娛樂場所從業人員不得吸食、註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