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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死亡賠償的法律法規

法律解析:工亡待遇包括:(1)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生前因工死亡職工的無勞動能力並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喪偶老人或孤兒增加10%(4)交通費等。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可以在事故發生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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