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和調解雙方當事人必須到場。有合理理由不能到場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場。如果沒有正常原因,原告不會被駁回,被告也不會被缺席審判。通常,調解是第壹步。調解不成,再做決定。勞動仲裁調解是指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社會保險、工資、福利、勞動關系等爭議時,由第三方進行的調解協商,通過勞動爭議調解對法律咨詢、調解方法的說明。1.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制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調解程序終止;2.壹方或雙方明確拒絕調解的,調解程序終止;3.仲裁庭根據實際情況,認為調解不適當,明確告知雙方當事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到場。但是,經仲裁庭通知,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仲裁的,作為申請人的,視為撤回申請;如果是被申請人,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