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表產權。
(2)證券權利的行使離不開證券。
(3)有價證券的債務人是特定的,即有價證券持有人只能請求有價證券記載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有價證券持有人轉讓給有價證券,不影響債務人履行債務;
(4)有價證券債務人的支付是單方面的義務,即債務人履行債券義務時,除收回有價證券外,不得要求債權人支付相應的對價,必須“無條件支付”。
二。證券種類(130)
根據證券設定的產權性質不同,證券可分為:同權證券;有壹定物權的證券和有壹定債權的證券。
根據證券轉讓方式的不同,可分為:
(1)記名證券
證券上記載有證券所有人的姓名,記名證券可以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轉讓證券上的權利;
(二)不記名證券
它是壹種沒有權利人名字的有價證券。無記名證券上的權利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自由轉讓,證券義務人僅對證券持有人承擔責任。
(三)定向證券
指在證券上標明第壹債權人名稱的證券。表明證券持有人是證券中指定的人,證券義務人只對證券中記載的持有人履行義務。指示轉讓有價證券必須經權利背書並指定下壹個債權人,有價證券債務人應向指定的債權人履行。
三。普通證券(108)
(1)賬單(300)
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其本人或者委托人在約定的時間無條件向持票人或者收款人支付壹定金額的有價證券。票據可以分為匯票、本票和支票。匯票是指由付款人簽發,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可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本票又稱期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委托,在見票時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存入壹定金額的票據。有三種支票: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定期支票。
(2)債券(64)
債券是國家或企業依法發行的,約定到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它可以分為公共債券和公司債券。公共債券是國家發行的債券。公債不能作為貨幣使用,但可以自由轉讓、在銀行兌現和質押。企業債券是企業發行的債券,也稱為公司債券。公司債券可以轉讓和質押。
(3)股票(55)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發行的體現股東權利的有價證券。股票上標明的權利是股東權利,代表公司解散時的股息和紅利領取權、股東表決權和剩余財產分配權。
(4)提單(57)
提單是指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收到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留交付貨物證據的單據。提單不僅是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也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5)倉單(61)
倉單是倉管員應存貨人的要求簽發的證明存貨人財產權的單據。倉單是必不可少的證券,應按照法律要求記錄相關事項。倉單是以貨款為標的物的貨物證券;倉單記載了貨物的轉讓必須經過轉讓才能生效,所以倉單也是壹種物權證券。存貨人可以提取倉單存儲的貨物,也可以通過倉單經營人背書簽字,將倉單記載的貨物所有權轉移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