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降低和分散投資風險
在無限責任制度下,投資者可能會因為壹筆小小的失敗投資而冒著所有資產都被卷入債務償還的風險。有限責任將股東的風險降低到他們投資的極限。即使公司欠了很多債,原則上也不會追究股東對其投資以外的責任,從而將股東的投資風險降到最低。
2.有效籌集社會資本,促進大型項目發展。
由於投資風險的減少和分散以及投資風險的可預見性,大大增強了股東的投資積極性;股東的有限責任和股東出資的可轉讓性迎合了股東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心理,導致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現,通過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交易。
3.鼓勵投資,促進高風險項目的發展。
投資者只有在預期收益高於預期成本時才能投資。有限責任制度使投資者事先確定其投資的最大風險至多是損失這部分投資,從而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激發投資高科技等高風險項目的積極性。
4.專業化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
使小資本所有者親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小商品生產方式,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和社會分工的需要。社會上湧現出了壹大批擁有資本但不願意或無力經營的股東,也湧現出了壹批專業的公司經營管理人才。
生產和發展
從法律上講,公司成立並繳納股份後,股東資格地位的取得不需要對公司或其債權人承擔任何責任。因此,我們認為,在公司成立後的正常經營期間,談論股東的有限責任或無限責任是沒有意義的。
只有當股東非法操縱公司,將公司視為“另壹個自己”,導致公司的公司人格被否定,或者公司解散、破產時,才有意義談論包括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在內的股東責任。基於此,我們認為股東有限責任純粹是壹個經濟學概念,僅指股東有限的投資風險。